福州市园林局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7-04-17责任编辑:点击: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任务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94号)及《关于印发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精神,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园林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17年,我市园林行业信用体系框架初步建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初步建立,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应用等制度办法基本建立,园林行业诚信意识显著增强。

2020年,园林行业社会信用制度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趋于完善,信用监管体系比较健全,园林行业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三、组织领导

成立福州市园林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综合推进全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各项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杨

副组长:陈锵艳(常务副组长)、陈志光、林  晶、林德昌         诚、陈 凡、孙 方、黄

成员单位:办公室、绿化处、基建处、人事教育处、行政审批处、机关团委、质监站、执法支队、花木公司、园建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我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全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实现“阳光行政”,健全和完善决策程序,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公信力。

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其他处室配合

2.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及时归集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要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7日内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信用福州”网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办公室、行政审批处、执法支队

3.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建设。持续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和“双随机”抽查活动等行政事项并形成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应及时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同步推送至“信用福州”,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办公室、绿化处、行政审批处、基建处、质监站

4.加强干部诚信管理。建立干部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将干部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

(二)推进园林行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园林局门户网站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诚信行为“红名单”和失信行为“黑名单”,将企业资质审批、园林绿化工程现场管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园林绿化招投标管理纳入其中,逐步建立企业诚信“红黑榜”。

责任单位:绿化处、基建处、行政审批处、质监站、花木公司、园建公司

(三)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奖惩制度

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各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1.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为守信的,获得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称号、奖励等,具有各部门、机构认定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因此被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信用主体,向我局申请办理业务,为其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

2.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应严格审查其提交的登记材料, 并作为日常监管重点,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与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限制。

责任单位:基建处、绿化处、行政审批处、质监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各责任单位、处室要高度重视,将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责任分工,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

(二)定期报送信息。各责任处室要确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责任人员,每周报送1条动态信息,每月23日前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报至局行政审批处,汇总发布至市信用信息平台。

(三)强化督查考核。局效能办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强化跟踪,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