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企业一旦失信将会处处受限

发布日期:2017-02-24责任编辑:点击:

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将于本月起施行的《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跨部门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原则,实施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的信用约束。

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办法》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询、依法使用。

行政机关归集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依法应当公示的抽查检查信息,以及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等。

《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应依法依规使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获取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使用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经市场主体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查询市场主体选择不公示的信用信息。

省政府要求,在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注册新市场主体、招投标等工作中,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