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建立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

发布日期:2016-05-13责任编辑:点击: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今年年底前,浙江将铺设一张更大更密的诚信网,凡是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行贿犯罪行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经营、投融资、高消费限制、土地供应、出入境、新设企业登记、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将予以限制或禁入。日前,浙江出台了《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以往企业通过了注册,后续的监管就没有审批那么严了。而《意见》明确,注册办理环节,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以信息化手段将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科学合理界定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至于事后的监管环节,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如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监管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得推诿扯皮,这就堵上了“踢皮球”的闸门。

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当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

企业的任何违法行为都涉及信用,因为浙江要建立健全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积极落实相应的惩戒措施。同时建立浙江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将企业信息公示与企业信用监管结合起来,依据信用分类、风险等级、监管职能,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这些信用有什么用呢?是为了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建立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机制。

浙江计划在2016年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托浙江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制定失信惩戒清单,在经营、投融资、高消费限制、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新设企业登记、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