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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信诉讼问题也应该引起关注
发布日期:2015-12-02责任编辑:点击: 次
2015年10月27日,最高法院首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判罚,判决维持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诉讼案原判(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并处罚双方各50万元罚金。
这起虚假诉讼案在最高法院落判公布,引起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议论纷纷。其实,司法中也存在很多不诚信诉讼,也需要引起关注。目前已公布的多起案例,大多是在二审、重审或再审环节通过当事人主张权利时被发现的,我们可以从纠错和救济角度,以实现公平量化的方法,对不诚信诉讼进行分析。
一起不诚信诉讼的分析
一起2万元装修欠款案,被告谢某以不诚信的反诉行为,违反2006年购房“禁外令”地获取了对33%共有房产权的认定,由此引发8年间连环十几起官司。
此案中,几个专业人士曾在2003年共同购买310平方米用于合伙设立中介机构的办公用房。因其中有人退出,这部分的份额由台湾籍人士谢某承接,认缴出资占33%份额,另两人分别占33%和34%。因该房当初2003年是贷款买房,而且买房时在市建委已做好登记,虽然有33%份额的转让协议,但在房产证上无法体现出谢某的名字,谢某只能是隐名人。
2006年7月,六部委联合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颁布“禁外令”,即禁止外籍人士在大陆购置办公用房。由此,谢某开始将房屋购买的风险进行转移,拒付协议签署之后应该承担的出资。此时谢某欠装修款2万元、转让份额款约6.3万元以及其他共有份额人或合伙人5万多元的费用。
另两个产权人于2008年4月出售该房屋。在产权过户时才发现,谢某已在建委申请“登记异议”,造成该房即使卖给第三人也不能过户的境地。
而谢某能够顺利申请“登记异议”,凭借的是一份法院错误判决。这个案子,原来是由谢某欠付装修款的债权人提起诉讼的,然而,该案只是2万元的债权案,最终竟判成33%份额共有房产权确权案。谢某2007年8月又以反诉拒付2万元装修费并拒受产权,以不诚信诉讼的方式诱导法院错误判决,使得谢某2008年4月提起“登记异议”。
谢某后来又提起确认33%份额确权案等案,并且凭借判决于2010年取得登记有谢某33%份额的共有产权证。
不诚信的诉讼竟获15倍的暴利
拒绝对33%产权完全出资,却在2010年4月以不诚信方式取得33%产权后,谢某2012年又起诉主张以2008年当年的低价优先购买67%份额,进而取得100%产权的升值。
谢某在33%产权份额中尚未付大部分投资款达五分之三,却依据判决提起优先权案。如果依优先购买权,以2008年的房价获取房屋,谢某可获得15倍的暴利。在取得优先权案之后,谢某又提起优先权行权案和租金案。如果计算谢某实际出资(不含两年的租金代缴房贷)仅仅37万元人民币,那么谢某将获得约20倍的高额暴利。
然而,谢某在2010年4月取得33%共有份额产权证后至今的5年多的时间里,又提起可以使其获得暴利的优先权、租金等诉讼,却并不履行出资人在先的付款义务,至今仍欠出资款(暂不算违约金和利息)约62多万元,与其已出资部分相比,还有一大半的出资款未付清。
如何追究不诚信诉讼的相关人
从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北京法院颁布的案例来看,启动法院院长依职权撤销错误判决的法定机制过程中,应以追究不诚信诉讼当事人为主,法官违反《规范自由裁量权意见》的责任追究为辅。
谢某2007年的反诉,恶意隐瞒了2006年7月的“禁外令”的真实法规依据,是造成错判最要害的基本事实。加上没有通知全部其他三位产权人参加诉讼,错将债务纠纷判成了产权纠纷。诸多方面充分说明和证明了,错误判决作为源头,又引发了一系列不诚信诉讼,产生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12条所禁止的正是这一系列不诚信或虚假诉讼。由此可见,本案的特殊性也决定了本案办案法官应有义务将本案件以及其他相关不诚信或虚假诉讼产生的“确有错误”的各项判决,提交相关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或提审。
对不诚信诉讼应该重罚
值得一提的是,对不诚信诉讼应实行特别时效,使那些心存侥幸的不诚信诉讼受到难以逃脱的惩处。
因为不诚信诉讼的炮制者在一定意义上是类似于高智力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故应当对其实行比刑事追诉期短但比《民事诉讼法》时效现行制度要更长的时效制度。
按照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理,对这一类案件要加大惩处力度。要维护公平、提高效率,应使不诚信诉讼承受高于诚信诉讼数倍的赔偿和惩罚的双重责任加以追究和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这样的经营者会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不等的赔偿。而最高法院审理结案的(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处罚双方50万元的罚金,相比较而言显得轻微,应参照其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遵照按最高不就低的标准进行裁量。
一、二审和发回重审的法院对不诚信案件的处理,可按受到损害一方的损失或不诚信诉讼责任方的非法获利5倍左右处罚。再审案件纠正的,可按10倍左右。启动检察院民事监督程序的应在15倍左右。并应对不诚信诉讼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并处5年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商业机构职务。
此外,建议在今年年底,最高院以指导案例的方式尽快颁布至少十个不诚信诉讼案例,以便继续使各级各类法院尽快全面启动打击不诚信诉讼的行动,以配合全国范围之诚信信用统一制度和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