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类不良交通行为将纳入公民信用档案

发布日期:2015-10-09责任编辑:点击:

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酒驾等31类不良交通行为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民信用档案,有这些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将会对自己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交警部门提醒:一旦在宁波本地有以下不良交通行为,就会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当您求职、求学或涉及个人晋升、银行贷款时,相关用人单位、金融企业都会据此进行评判。

 

(一)一次记满12分和要吊销驾驶证或处拘留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1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1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1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15.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交通事故处理违约失信行为

1.拒不履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

2.违反当事人处理事故的约定行为的(包括快处快撤物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事故处理的)。

 

(三)办理公安交通管理业务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行为

1.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照片(含军警驾驶证换领)的,驾驶人考试时由他人代考或冒名代考的;

2.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虚假机动车来历证明、虚假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虚假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虚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虚假免税证明、虚假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虚假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虚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

3.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时不如实提供正确联系方式的;

4.事故当事方提供虚假身份证件、虚假驾驶证、虚假行驶证、虚假保险单或虚假保险凭证的;

5.事故当事方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虚假家庭成员信息的;

6.事故当事方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他人冒名顶替或替事故当事人冒名顶替的;

7.冒充当事人或其家属处理事故的;

8.冒用他人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的;

9.利用虚假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的;

10.未携带身份证件的交通违法行为人谎报他人姓名信息处理交通违法的;

11.营运车辆交通违法驾驶人提供虚假上岗证、虚假从业资格证的;

12.外省籍机动车驾驶人提供虚假外省驾驶员备案登记卡的;

13.利用虚假驾驶证办理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报名的;

14.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培训学习或替他人冒名参加培训学习的。